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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法定代表人簽字而無公司蓋章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來源:本站 時(shí)間:2020-08-16 10:3外體2 浏覽:0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經營範圍内和自身職權範友近圍内所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司公章,該合和山同依然有效。

  案情簡介

  一、周傑及東航公司于2010年6月27日簽訂《建設工間長(gōng)程施工(gōng)合同》一份,周傑和東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在合同訊我上簽字,但合同上未加蓋東航公司公章。

  二、後因承包事項糾紛,東航公司将周傑訴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周傑很房以東航公司未在合同上加蓋公司公章,僅有法但你定代表人簽名為(wèi)由,主張該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周傑的主張不(b腦們ù)予支持,判決該合同成立、生效。

  三、周傑不(bù)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光山駁回上訴。

  四、周傑不(bù)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其再能上審申請。

  敗訴原因

  周傑敗訴的原因是: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金玩者蓋章時(shí),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即成我訊立。可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與對方簽訂合同時(shí),法定答訊代表人的簽名和公司蓋章無需同時(shí)具備,有其一合同即成立。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bù)忘、後事之師。為(wèi)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雪河訴,提出如(rú)下建議:

  一、公司應慎重選擇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自身應認真謹慎對麗山待自己的簽名。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其簽名與公司公章具有相術藍同的效力。

  二、在簽訂重大(dà)合同時(shí),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音器公司公章應該雙管齊下。盡管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就少人簽名,兩者具備其一,即可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來相。但是簽訂重大(dà)合同時(shí),我們(men)建議公司蓋章文土與法定代表人簽字應該雙管齊下,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高男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為(wèi離低)合同安全保駕護航。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視月時(shí)合同成立。

  以下為(wèi)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機快再審法院判決書中“本院認為(wèi)”就該問題的論站短述: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簽訂《聽子建設工(gōng)程施工(gōng)合同》一間女份,約定涉案工(gōng)程發包人為(wèi)周傑,承包人為也還(wèi)東航公司,并約定了其他(tā)相關權利義務等。周傑及腦男東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處簽字。周傑主張該合同道厭因東航公司未蓋章而無效,但東航公司對合同真實性予以認可,周傑自認“周傑”的簽子唱名确由其簽署,亦沒有提供其他(tā)有效證據證明涉案合同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間兵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故原判認定合同真實有效喝多,并無不(bù)當。周傑在簽訂合同時(shí)已明知僅有東航公司法定代視坐表人簽名,但對此并無異議,在本案中卻以東航公司未蓋章為(wèi)會林由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依據,不(bù)能成立。

  案件來源

  周傑、浙江東航建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吃暗書[(2017)浙民申896号]